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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6-03-14 瀏覽次數:596
南 昌 市 人民 政 府
洪府字〔2015〕34號
南昌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我市城鎮職工大病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為健全我市城鎮職工大病醫療保險制度,提高城鎮職工醫療保障支付水平,減輕參保職工大病醫療費用負擔,進一步完善我市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根據《江西省城鎮職工大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贛人社發〔2011〕49號)、《南昌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統籌實施意見》(洪府廳發〔2011〕147號)、《關于調整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洪府廳發〔2014〕166號)、《關于做好我市城鎮職工大病醫療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洪府廳字〔2014〕599號)文件精神,現就調整我市城鎮職工大病醫療保險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調整城鎮職工大病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及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1、 根據《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將甲磺酸伊馬替尼等五種特殊藥品納入城鎮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通知》(贛人社字〔2014〕436號)的規定,將甲磺酸伊馬替尼膠囊(片)、注射用培美曲塞二鈉、重組人血管內皮抑制素注射液、注射用曲妥珠單抗、注射用雷替曲塞等5種特殊藥品納入城鎮職工大病醫療保險支付范圍,按75%的比例支付。已由基金會或慈善總會等機構提供無償供藥的,大病醫療保險基金不再支付特殊藥品費用。
2、 參保職工發生額超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的,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含門診特殊慢性病)的醫療費用,由大病醫療保險按照90%的比例支付。2016年度將城鎮職工大病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由32萬提高到40萬(不含7-10萬元部分)。符合贛人社字〔2014〕436號用藥規定的參保職工其最高限額在40萬的基礎上增加相應的額度。
二、 調整城鎮職工大病醫療保險繳費標準
2016年度將城鎮職工大病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由以前的每人每年96元調整為每人每年135元。以后城鎮職工大病保險繳費標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大病保險基金的運營情況測算和上級有關部門政策調整情況提出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三、 將我市城鎮職工大病保險年度考核金標準明確為年度籌資總額的10%
四、 此次政策調整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